党代会常任制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13-08-22 16:50:07 浏览 1409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就确认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俄共夺取政权后,根据列宁的倡议,俄共(布)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行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后来由于战争的需要,党代会常任制没有实践下去。

  中共从党的“一大”到“六大”,基本坚持了党代会年会制,这也是“二大”到“六大”的党章中明文规定的。后来,由于革命战争等原因,从党的“六大”到“七大”,其间相隔了17年。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毛泽东说:“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10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按照他的想法,是让党代会常任制成为“党的国会”。

  邓小平在“八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使之“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

  党的“八大”后,1957年至1958年初,全国各地都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二次或第三次会议。1958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但1958年5月以后,党的民主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党代会常任制没再继续实行。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党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在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的12个县(市、区),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上海工业系统也先后在金山石化公司等55家企业中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但到“十六大”前,除浙江和山西等省的5个县(市、区)还在试点外,其他7个县(市)已停止试点。

  2002年11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他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十六大”后,广东、浙江、湖北、四川等省进行更多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全国有代表性的试点有:浙江台州市椒江区,湖北省罗田县、宜都市,四川省雅安市,深圳市宝安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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