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5-06-16 11:45:26 浏览 973

桂林市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党员预审办法

第一条  党支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须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以下基层党委均指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工委参照执行)预审。

第二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一般情况下,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关。对领导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预审的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四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党员预审的主要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否经过政治审查,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入党决心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第六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材料退回党支部。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不合格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对其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应根据基层党委的意见,将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进一步落实对其培养教育措施。

第八条  在预审工作中,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党员的数量和结构是否符合全年指导性计划进行统筹把关。

二、发展党员公示办法

第一条  公示对象:

(一)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经过政审,即将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即将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能否按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居住地)及职务、申请入党的时间、被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入党培养人姓名、现实表现、反映问题的渠道、公示时限并附照片(见附件1)。

(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居住地)及职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应转正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现实表现、反映问题的渠道、公示时限并附照片(见附件3)。

第四条支部应在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五条  党支部负责公示工作,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应统一归纳整理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专人调查、有书面材料、有明确结论

第六条  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示对象不良反映的,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或反映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缺点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公示对象的继续发展或转正事宜。

第七条  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情节轻微的,党支部应对公示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况,延长培养期或预备期;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并查实有据的,应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一时难以查证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

第八条  公示对象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形成公示结果报告单(见附件24)存档。

三、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有下列情形者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二)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三)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四)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第三条  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者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一)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二)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或未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三)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四)未召开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票决方式的,或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的,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第四条 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者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召开党委会进行审议和把关而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

(二)党委会研究审批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未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三)按照发展党员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四)入党材料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查、公示和表决工作而予以审批的;

(五)故意篡改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归档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

(一)相关党组织被追究责任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二)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三)对具备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书记,上级党组织要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严重失职的,必须进行调整;

(四)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二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并由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支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做好长期在外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  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容,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五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条  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在外出务工党员较为集中的地区,成立驻外党组织,通过与当地党组织双向共管,建立外出务工党员服务平台和长效管理机制。

五、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年不少于四次。党支部要严格定期按质组织相关会议和党课,并认真做好台帐,以备检查。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作为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落实和创新各项工作的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活动并支持支部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委要加大对所辖党组织的指导力度,进一步改进党的组织生活形式,积极探索创新三会一课的活动方式,努力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

第四条  各级党委要把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支部建设目标管理的一个硬指标,年终对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法

第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条  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
   
第三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第四条  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第六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党员应根据其就业情况,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或居住地(村、社区)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第十条  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委。

第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在有效期内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组织提出书面说明,经党组织审查确认,予以补转。
第十二条  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如超过规定时间较短的,党员本人要写明原因,交原单位或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转接手续;如超过规定时间较长的,退回原开具单位重新办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

七、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为其建立专门的培养期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由基层党委负责,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期档案由党支部进行管理,也可由基层党委全程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整理齐全移交基层党委。

第三条  党员档案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训合格证书、谈话考察材料、外调或函调材料(在党员所在村、社区发展的除外)、综合政审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公示情况材料、推优材料、转正申请书、转正前公示情况报告等材料。党员档案袋统一使用由市委组织部制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袋。

第四条  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移交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与人事档案合并保管。最终纳入人事档案的党员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外调或函调材料(在党员所在村、社区发展的除外)、综合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对不需纳入党员档案的过程性工作资料,党支部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由支部书记负责保管。

第五条  党员无人事档案的,基层党委应按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党员档案;党员一旦建立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应及时与人事档案合并保管。

第六条  基层党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管理,其职责: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接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建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

第七条  党员的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基层党委每半年要对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负责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函调党员档案。

八、定期报告、检查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在当季第一个月上旬要向上级党组织填报上一季度发展党员、流动党员情况季度报表,交所属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条  党员违法犯罪受法律追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党纪处分的,基层党委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三条  各级党委每半年对辖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年终形成检查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发展对象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情况,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落实情况、党员档案管理情况、流动党员管理情况、党的组织制度和党内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对存在突击发展、违反程序发展、违反纪律发展、具备发展条件而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情况的基层党组织,应着重加强预警监控和检查指导,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本办法由桂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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